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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规则

时间:2020-07-16 09:01:41 点击: 516 次

1 前言 

1.1 能力验证活动是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 DILAC,以下简称国防认可委)评价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 是判断和监控实验室能力的有效手段。 

1.2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提高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能力验证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则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中的能力验证活动。 

2.2 本规则规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的规则,阐述了国防认可委对获准认可机构和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具体要求, 并对国防认可委在组织、选择和使用能力验证活动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做出了规定。 

3 引用文件 

3.1 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3.2 ISO/IEC指南43:1997《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3.3 ILAC-G13:2000《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3.4 APLAC T001:1998《校准实验室间比对》 

3.5 APLAC T002:1998《检测实验室间比对》 

3.6 DILAC/AR01:2008《实验室认可程序规则》 

3.7 DILAC/AR04:2008《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管理规则》 

4 定义 

4.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和/或校准能力。 

4.2 能力验证活动:所有与能力验证有关的活动称为能力验证活动。 它包含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计划和测量审核。  

4.3 能力验证计划:某一为确定实验室在某个特殊领域的检测、测量和校准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能力验证项目。 

4.4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4.5 实验室间比对计划:某一项具体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项目。 

4.6 测量审核:实验室对被测物品进行实际测量,将测量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5 方针和政策 

5.1 为维护认可的有效性,国防认可委依据相关国际规范制定能力验证政策和程序,实施、选择和利用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结果是国防认 可委评价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 

5.2 国防认可委要求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必须参加国防认可委组织或国防认可委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 

5.3 只要条件允许,申请人在提出认可申请前,应至少参加一次适当的能力验证计划。如果有充分理由,可以向国防认可委提出书面申请 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对没有向国防认可委提出书面申请或申请未获 批准的申请人,国防认可委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4 只要条件允许,获准认可机构,其每一获得认可的领域每4年必 须至少参加一次适当的能力验证计划。获准认可机构如果有充分理 由,可以向国防认可委提出书面申请在4年内不参加某一领域的能力 验证计划。对没有向国防认可委提出书面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获准 认可机构,国防认可委将采取不予评审或不予批准认可等相应措施, 直至宣布暂停、撤销其相关领域能力的认可。 

5.5 国防认可委鼓励获准认可机构积极参加在4年之内已参加过相同项目的能力验证计划。 

5.6 如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应补做相关项目的测量审核。 

5.7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应制定并执行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计划, 并保存其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有关记录,包括出现不满意结果时所采 取的纠正措施的资料。 

5.8 国防认可委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国防科技工业各种专用测试设备与国防科技工业特殊产品检测能力和设备等方面能力验证活动的 开发。 

5.9 当获准认可机构的关键技术人员或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国防认可委将根据情况缩短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时间间隔。 

6 组织和实施 

6.1 国防认可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严格按照ISO/IEC指南43:1997 的有关要求开展。 

6.2 国防认可委的能力验证计划由指定权威技术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国防认可委对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样品的制备、样品的均匀性和/ 或稳定性测试、样品的分发、结果的统计、技术报告的形成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6.3 为拓展能力验证工作,国防认可委鼓励有能力的获准认可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计划并实施。 

6.4 国防认可委选择能力验证计划的原则是:应与申请或获认可的检测和/或校准项目相关,以满足国防认可委认可的需要,并考虑到社 会的需求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 

6.5 如果在某些项目上暂不存在或无法开展适当的能力验证计划,国 防认可委在现场评审中应对这些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6.6 国防认可委承认并利用由其他权威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国防认可委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包括: —实验室认可的国际合作组织,如亚太、欧洲等实验室认可合作 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 — 国际和区域性计量组织,如国际、亚太等计量规划组织开展 的国际比对活动; — 某行业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该行业的国际性比对活动; — 我国国家计量技术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 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 各军工集团组织的行业间的比对活动。 

7 对结果的利用 

7.1 能力验证结果是国防认可委判定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技术能 力的重要技术依据。 

7.2 对参加了国防认可委或国防认可委承认的能力验证计划且结果 满意的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自计划结果通知发布之日起4年之内, 在国防认可委组织的各类评审(包括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 活动中,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关项目的现场试验和测量审核(但如果国 家有明确规定、技术特性有要求、客户有投诉或发生了质量事故等情 况除外)。 

7.3 对于在参加国防认可委或国防认可委承认的能力验证计划中出 现可疑结果的获准认可机构,国防认可委将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 施。 

7.4 对于在参加国防认可委或国防认可委承认的能力验证计划中出 现不满意结果的获准认可机构,国防认可委将要求其采取有效的纠正 措施并向国防认可委提交整改报告。 

7.5 当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并且超过了其认可项目所依据标准的允差范围时,应停止在相关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国防认可委认可标识,在完成纠正措施,整改报告经国防认可委确认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识。 

7.6 当申请人在参加国防认可委或国防认可委承认的能力验证计划中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结果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国防认可 委将对其安排测量审核,在得到满意结果后,再予以受理申请或安排现场评审。 

7.7 国防认可委有义务及时向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通报有关的能力验证动态信息。

7.8 国防认可委依据国际相关规范的要求,为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保密。 

8 费用 

   国防认可委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计划为非营利性的,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应根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计划实施机构必须在计 划开始前将费用情况予以告知。 

9 附则 

9.1 本规则经国防认可委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由国防认可委主任委员批准后生效。 

9.2 本规则的修改亦须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9.3 本规则由国防认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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