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设备监理检验领域的特点而对 CNAS-CI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规定的设备监理检验活动(委托检 验及其他检验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设备监理机构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设备工程中,涉 及设备的制造质量检查、技术方案审查、设备性能评估等检验活动。其中,设备工程 是指以设备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工程,包括规划、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 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I01 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从事设备监理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事 检验、检测活动。
4.1.6 a)设备监理检验机构不得从事与被检验设备相关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不得进行 推荐或者监制被检验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4.2 保密性
5 结构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
5.1.1 从事设备监理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检验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5.1.1.1 检验机构应有组织结构图描述其组织内部门之间,以及组织内部门与分支或派出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
5.1.4 检验机构应具有承担相应的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
注:检验机构的责任保险可以是与所开展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专项保险。
5.2 组织和管理
5.2.2 检验机构应参加检验机构间的比对活动,寻求在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和经验、装备能力、检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改进,增强对其检验结果的信心。
5.2.5 检验机构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报告授权签字人,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 1 年。
5.2.5 a)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 策水平和组织能力。对大型检验机构可以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也应 具有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检验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全职签约人员, 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注: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设备监理检验活动的从业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须注册到人员所在的检验机构,行业特殊管理规定除外。
6.1.3 从事设备监理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表 1):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注册设备监理师 不少于 10 人;每个专业的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工 程师总人数不少于 5 人;每个专业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人数不少于3 人;报告的授权签 字人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含),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 资格且具有不少于 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特别是出具综合检验结论或对检验结论作出解释的检验 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评价,并将其作为检验人员胜任 相应岗位工作的依据。
表 1 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职称和工作年限要求
6.1.4 总监理工程师应有书面任命并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 5 年以上设备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担任。一名注册设备监理师只宜担任一个监理项目的总监 理工程师职务。
6.1.8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监督的程序、内容、方式、周期以及监督结果使用的要求进行文件化规定,并且明确监督人员的任职要求及其职责和权力。
6.2 设施与设备
6.3 分包
6.3.1 设备监理检验机构不得将所承担设备监理检验工作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无损检测等检测项目可以分包,但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格。
7 过程要求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
7.1.1 设备监理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的标准规范,按其开展的检验活动的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必要时制定检验方案,尤其是应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7.1.9 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理程序,对危及检验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其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让检验人员知晓。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验记录
7.3.1 检验记录应长期保存,直至被设备工程停止使用(拆除)。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单独建立项目台账。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5 投诉和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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